北美新浪網 2008/08/19
本報訊 (記者裴曉蘭 通訊員王悅)離異的張先生獨自撫養了兒子12年後,發現孩子竟然不是自己親生。氣憤之下,他將前妻趙女士和孩子生父告上法院。近日,豐台法院一審判決趙女士賠償張先生25萬元。
張先生和趙女士1988年結婚。1994年,趙女士生下一子。兩年後,他們因夫妻感情不和離婚,孩子歸張先生撫養,趙女士每月支付撫育費200元。離婚後,張先生無論是生活上還是精神上都對兒子倍加疼愛,但隨著孩子逐漸長大,他發現兒子越來越不像自己,于是心生疑慮。
今年1月,張先生帶著兒子到醫院做了親子鑒定,結果發現自己居然不是孩子的生父。張先生無法承受打擊,找到前妻。最終,前妻告訴他,孩子的生父其實是一名高姓男子。
張先生認為,前妻趙女士長期以來隱瞞事實,她和高某給他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精神創傷。他起訴要求他們共同賠償他為撫養孩子所支出的撫養費、醫藥費、教育費30.2萬元,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。
開庭時,趙女士說,她願意依法承擔責任,高某則沒有發表意見。
法院認為,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于對方的義務。趙女士在與張先生婚姻期間生育一子,後經鑒定該子與張先生不具有血緣關係。雙方離婚後,該子由張先生撫養多年,趙女士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張先生的物質及精神損失。具體賠償數額,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、當地生活水平、雙方現有經濟狀況等因素,酌定為25萬元。對於高某,現無証據証明他有過錯,因此他不用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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