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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
情男欲離患病妻 法院不予支持

華新網 2008/06/06

妻子生育小孩後不久,無誘因出現精神異常,不料丈夫卻以無法與妻子進行語言和情感溝通為由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6月5日,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,不準原告劉華(化名)與被告朱小(化名)離婚。

2005年下半年,原告劉華經人介紹與被告朱小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,經過一段時間交往,雙方認為感情成熟,于2006年4月24日到安福縣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婚後兩人感情尚可,並于2007年1月26日生育一男孩。

2007年5月26日被告患精神病,5月28日被送往吉安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。經醫院診斷,被告患有偏執型精神病分裂症及輕度精神發育遲滯。出院時,被告行為安靜,尚合群,雖偶而會與病接觸,但精神病症狀已基本消失。經查明被告婚前沒有精神病和其他病情,被告家族也沒有精神病史。

庭審中,原告劉華訴稱,被告係先天性精神分裂症。且一直以來不做事,無法與原告進行語言和情感溝通,雙方之間已毫無夫妻感情可言,不能繼續共同生活,要求與被告離婚。

被告朱小辯稱,自己從小到大從來沒有精神病和其他病情,家庭祖祖輩輩都沒有精神病史,並認為雙方還是有夫妻感情的,不同意離婚。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,原告劉華與被告朱小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,婚初感情亦尚可,有一定的感情基礎。被告生育小孩後不久,無誘因出現精神異常,經醫院診斷被告確實患有偏執型精神病分裂症及輕度精神發育遲滯。

但經過治療,被告行為安靜,尚合群,雖偶而會與病接觸,但精神病症狀已基本消失。且被告的治愈時間短暫,並非久治不愈。被告在患病期間,暫時與原告無法進行言語和情感的溝通,實屬情理之中,因此,不能以此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。

據此,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不準原、被告離婚。

作者:毛曉東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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